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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4176号

郭婉珊与冼丽容XIAN LI RONG、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广州市鸿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7民初1417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婉珊,冼丽容,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广州市鸿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4176号

原告:郭婉珊,身份证住址广州市。

原告:冼丽容,香港居民。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君,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铁。

被告:广州市鸿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关金朝。本院审理原告郭婉珊、冼丽容与被告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广州市鸿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婉珊、冼丽容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婉珊、冼丽容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古新辉

审判员  古志华

审判员  林秀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 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