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4176号
原告:郭婉珊,身份证住址广州市。
原告:冼丽容,香港居民。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君,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铁。
被告:广州市鸿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关金朝。本院审理原告郭婉珊、冼丽容与被告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广州市鸿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婉珊、冼丽容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婉珊、冼丽容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古新辉
审判员 古志华
审判员 林秀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 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