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003、1006、1005、1007、1008、1009、1010、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17号申请执行人丁学荣,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杜志勇,男,汉族,1956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胡友宁,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刘世安,男,汉族,1958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刘霞,女,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马苇,男,1965年9月2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秦学军,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7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东阳街。申请执行人王良惠,女,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余静,女,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余开强,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张良柱,男,汉族,1961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赵琴,女,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周晓明,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朱玉明,女,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长���石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92684-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笆斗山。申请执行人丁学荣、杜志勇、胡友宁、刘世安、刘霞、马苇、秦学军、王良惠、余静、余开强、张良柱、赵琴、周晓明、朱玉明与被执行人南京长江石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再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433、434、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本院对南京长江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强制转让,现上述申请执行人已是南京长江石化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丁学荣0.1821%股份(股本金23973元)、杜志勇1.1718%股份(股本金154238元)、胡友宁0.3984%股份(股本金52441元)、刘世安1.2154%股份(股本金159967元)、刘霞0.1821%股份(股本金23973元)、马苇0.8772%股��(股本金115458元)、秦学军0.1821%股份(股本金23973元)、王良惠0.5642%股份(股本金74255元)、余静0.2846%股份(股本金37458元)、余开强0.3131%股份(股本金41204元)、张良柱0.6261%股份(股本金82470元)、赵琴0.3984%股份(股本金52441元)、周晓明0.7064%股份(股本金92983元)、朱玉明0.2277%股份(股本金29966元)。同时,因被执行人南京长江石化有限公司欠上述申请人诉讼费、欠刘世安和余静工资未偿还。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京长江石化有限公司即将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南京长江石化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139520.8元其中:丁学荣(798元)、杜志勇(6770元)、胡友宁(2222元)、刘世安(27188元)、刘霞(798元)、马苇(5218元)、秦学军(798元)、王良惠(3312元)、余静(79466.8元)、余开强(1660元)、张良柱(3720元)、赵琴(2222元)、周晓明(4250元)、朱玉明(109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培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