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840号
原告:张爱军,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司雪林,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张爱军与被告司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爱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爱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