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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840号

张爱军与司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爱军,司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840号

原告:张爱军,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司雪林,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张爱军与被告司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爱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爱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