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095号
原告:杨云川,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
法定代表人:夏绍飞。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山予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16号。负责人陈胜来,该业委会主任。
原告杨云川与被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山予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云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云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