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住所地:建水县福康花园8-10号。
被执行人:何志伟,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与何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志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重 播
审判员 刘 宝 宽
审判员 邵 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云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