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民终1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怀高,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芳,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沐林,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瓦窑路46号。
法定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平,该公司经理。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怀高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七星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5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5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怀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552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姜怀高。
审判长 吕秀文
审判员 王治斌
审判员 陈海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峰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