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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1330号

吕秀梅与青岛邦越��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秀梅,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330号

原告:吕秀梅,女,198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港澳大厦2202。

法定代表人:代联启。

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88号利客来城阳购物广场1号楼7层707。

负责人:韩志岐。

原告吕秀梅与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吕秀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人事代理委托协议,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13300元;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签订了人事代理委托协议,委托其为原告办理户籍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13300元服务费,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任何协议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当向本院提供两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以明确被告的主体身份,现原告以需进一步落实被告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殷延辉

人民陪审员  解国亮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