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330号
原告:吕秀梅,女,198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港澳大厦2202。
法定代表人:代联启。
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88号利客来城阳购物广场1号楼7层707。
负责人:韩志岐。
原告吕秀梅与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吕秀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人事代理委托协议,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13300元;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签订了人事代理委托协议,委托其为原告办理户籍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13300元服务费,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任何协议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当向本院提供两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以明确被告的主体身份,现原告以需进一步落实被告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殷延辉
人民陪审员 解国亮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