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陈德乐,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宋华广,男,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张荣,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亚军与被执行人宋华广、张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下落,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刚
审判员 刘洋
审判员 蔡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