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1146号罪犯付世凯,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世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该犯所得赃款人民币38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宣判后,罪犯付世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大刑二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30日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2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付世凯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付世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付世凯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付世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世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李晓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