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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545号

苏许訚与吴兆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许訚,吴兆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545号

原告:苏许訚,男,1949年07月0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荣财,上饶市广丰区五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兆壁,男,1954年1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苏许訚诉被告吴兆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许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兆壁经本院公告传唤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许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吴兆壁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8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吴兆壁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吴兆壁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3月8日,被告吴兆壁向原告苏许訚借款3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苏许訚人民币叁万元整,1分五厘,每月肆伍拾元整利息,年底归还”,此后被告未归还欠款。另查明,在该借据上,“每月肆伍拾元整利息”,在“肆”和“伍”中间漏写了一个“佰”字,实为“每月肆佰伍拾元整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被告吴兆壁签名的借条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吴兆壁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己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苏许訚对被告吴兆壁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兆壁立即归还原告苏许訚借款人民币本金3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3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吴兆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鸿敏

人民陪审员  毛利华

人民陪审员  余凤礼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