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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120号

孙广锋、楼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广锋,楼玉清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20号

申请执行人:孙广锋,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楼玉清,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孙广锋与楼玉清(2016)浙0282民初100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楼玉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另被执行人应缴纳本院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楼玉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楼玉清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治  军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