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20号
申请执行人:孙广锋,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楼玉清,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孙广锋与楼玉清(2016)浙0282民初100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楼玉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另被执行人应缴纳本院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楼玉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楼玉清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治 军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