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354号
原告:俞光新,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好德便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时玮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
原告俞光新与被告上海好德便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俞光新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俞光新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