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654号
原告:王明辉,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海南乡群山村*组。
被告:刘海龙,男,1972年5月14日,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东风镇边井村*组**号。
原告王明辉与被告刘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11月18日,被告找原告进行挖树等工作,原告为被告工作四天,后与被告核算劳务费500元,被告没有立即给付,双方在出工单上签字。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海龙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明辉劳务费5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明辉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大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依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