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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9007号

原告谭雪花与被告潘建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雪花,潘建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9007号原告谭雪花,女,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洁,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建强,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程青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雪花与被告潘建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谭雪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倪水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 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