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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959号之一

宋学明与黄炳捷、广东顺德伍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学明,黄炳捷,广东顺德伍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金鹏,佛山匠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959号之一

原告:宋学明,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红,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炳捷,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广东顺德伍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福基居委会员工路13号A之一。

法定代表人:陆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伶贞,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鹏,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佛山匠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弼唐西一街市场北1号楼二楼209。

法定代表人:金林丽。

原告宋学明与被告黄炳捷、广东顺德伍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金鹏、佛山匠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学明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元。

审 判 长  王福增

审 判 员  李洁锋

人民陪审员  冯文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俞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