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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97号

邹金忠与李英浩、李承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金忠,李英浩,李承浩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97号申请执行人邹金忠,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生,住址为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李英浩,男,朝鲜族,1969年4月6日生,住址为吉林省和龙市。被执行人李承浩,男,朝鲜族,1967年2月25日生,住址为吉林省和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金忠与被执行人李英浩、李承浩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33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8121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6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韩千石名下(吉X号“X”牌、吉X号“X”牌、吉X“X”牌)汽车及车籍手续。2017年4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英浩、李承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3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   清   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权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