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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541号

林乐、郑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乐,郑挺,张斌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林乐,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郑挺,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斌,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林乐与被执行人郑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挺、张斌给付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5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虞文君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余今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