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4民初531号
原告:张某,女,1983年5月12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跃进,云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女,1970年10月9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庆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火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