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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民初531号

张某与郑某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4民初531号

原告:张某,女,1983年5月12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跃进,云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女,1970年10月9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庆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火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