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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801号

吴春华、张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春华,张志海,张会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801号

申请人:吴春华,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

申请人:张志海,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

申请人:张会芝,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春华与被申请人张志海、张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春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志海、张会芝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的车辆、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志海、张会芝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的车辆、房地产。

二、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前,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忠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温明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