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2民初177号
原告:薛芳,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个体户。
被告:张玉广,男,汉族,1996年8月8日出生,农民。
原告薛芳与被告张玉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
原告薛芳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申卓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