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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2民初177号

薛芳与张玉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薛芳,张玉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2民初177号

原告:薛芳,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个体户。

被告:张玉广,男,汉族,1996年8月8日出生,农民。

原告薛芳与被告张玉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

原告薛芳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申卓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