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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258号

顾晓平、顾亚萍与袁云霞共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袁云霞,顾晓平,顾亚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2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袁云霞,女,195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晓平,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亚萍,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再审申请人袁云霞因与被申请人顾晓平、顾亚萍共有权确认暨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袁云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也汝

代理

审判员  杨 鸣

代理

审判员  张浩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晨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