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2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袁云霞,女,195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晓平,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亚萍,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再审申请人袁云霞因与被申请人顾晓平、顾亚萍共有权确认暨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袁云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也汝
代理
审判员 杨 鸣
代理
审判员 张浩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晨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