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延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常永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冯延成,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常永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作出的(2002)延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冯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常永海于200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冯延成给付借款本息35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8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延春
审判员 郑玉琴
审判员 马跃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