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25层A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379680-2。
被执行人:福州讯英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A区综合层三层A3-58B,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401809-8。
被执行人:陈樽,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程文秀,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福州讯英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陈樽、程文秀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程文秀名下有的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X号融耀世纪大厦X单元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另案所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另经本院向银行、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文秀名下虽有房产,但已被他院所受理的他案首先查封,且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设置有抵押担保,本案无处置权,需等待他院的处理结果,而三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小榕
审 判 员 叶大松
代理
审判员 张宇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