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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206号

金小鹏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06号金小鹏: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你与被害人刘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后发生扭打。期间,你用空啤酒瓶击打刘某头部,并用破碎的啤酒瓶将刘某头、面部扎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构成轻伤二级,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金某、张某等人证言,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