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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207号

侯国锋敲诈勒索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07号侯国锋: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对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方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方城县拐河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李某计划生育超生,向方城县国土局举报方城县中合矿业有限公司竞标过程违规、占地手续不齐等问题,勒索公私财产4万元,数额较大,你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秦某、李某、石某等人证言,方城县首钢矿业公司营业执照,方国土资信(2014)3号文件,中合矿业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