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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1439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美花、钦州市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美花,钦州市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罗远见,黄卓庆,徐明德,陈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1439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钦,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林,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美花。

被告:钦州市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远见,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罗远见。

第三人:黄卓庆。

第三人:徐明德。

第三人:陈丽。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美花、钦州市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雄南

审 判 员  张玉娟

人民陪审员  罗 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蓝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