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1439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钦,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林,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美花。
被告:钦州市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远见,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罗远见。
第三人:黄卓庆。
第三人:徐明德。
第三人:陈丽。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美花、钦州市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雄南
审 判 员 张玉娟
人民陪审员 罗 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蓝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