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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4民初622号

王庆峰、王景圣等与刘红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庆峰,王景圣,王某,刘红印,王富林,赵云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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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4民初622号

原告:王庆峰,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

原告:王景圣,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

原告:王某,男,200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

被告:刘红印,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

被告:王富林,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海兴县。

被告:赵云彪,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北环路。

负责人:李���君,经理。王庆峰、王景圣、王某与刘红印、王富林、赵云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庆峰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诉讼,王庆峰、王景圣、王某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汝辉

人民陪审员  韩宝胜

人民陪审员  王金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青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