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志军,男,1956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
被执行人:北京龙泉筑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门头沟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曹远林。冯志军与北京龙泉筑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2)门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志军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龙泉筑森建材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4.636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14元。北京龙泉筑森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9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龙泉筑森建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龙泉筑森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干警于2017年7月10日前往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拆迁办查询被执行人拆迁利益,查明被执行人拆迁利益发放数目和发放时间尚未确定。4.本院通过启信宝查询北京龙泉筑森建材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未发现北京龙泉筑森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北京龙泉筑森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龙泉筑森建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冯志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耀宗
审 判 员 张华强
代理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朝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