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331号
原告:昆山市天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吴淞江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陶树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路,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森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微山湖路256号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3846460J。
法定代表人:孙义勇。
原告昆山市天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森茂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昆山市天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市天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昆山市天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敏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婷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