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206号原告吕照端,男,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陕西省宁陕县人,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吕宣久,男,汉族,1952年9月29日出生,陕西省宁陕县人,农民,住陕西省宁陕县城关镇。被告杨梅,女,回族,出生于1979年4月2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照端与被告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照端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照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吕照端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莉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