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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2206号

吕照端与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照端,杨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206号原告吕照端,男,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陕西省宁陕县人,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吕宣久,男,汉族,1952年9月29日出生,陕西省宁陕县人,农民,住陕西省宁陕县城关镇。被告杨梅,女,回族,出生于1979年4月2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照端与被告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照端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照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吕照端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莉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