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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财保91号

李长生、武光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生,武光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财保91号

申请人:李长生,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怀来县。

被

申请人:武光锦,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怀来县。申请人李长生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光锦名下的位于怀来县嘉馨园小区306栋2单元101室房屋一套。申请人李长生以其名下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嘉馨园小区216栋1单元101号房屋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武光锦名下的位于怀来县嘉馨园小区306栋2单元101室房屋一套,期限为2017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

二、查封申请人李长生名下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嘉馨园小区216栋1单元101号房屋一套,期限为2017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李长生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祁丽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亚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