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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3634号

刘利与凉州植物园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3-14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利,凉州植物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634号

原告:刘利。

被告:凉州植物园,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关街复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科,系凉州植物园负责人。

原告刘利与被告凉州植物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刘利以证据不全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吴运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