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634号
原告:刘利。
被告:凉州植物园,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关街复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科,系凉州植物园负责人。
原告刘利与被告凉州植物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刘利以证据不全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吴运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