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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665号之一

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庞晶平、庞玲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庞晶平,庞玲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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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侯月英。

被执行人:庞晶平,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庞玲仙,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庞晶平、庞玲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庞晶平、庞玲仙履行(2016)内0902民初19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庞晶平、庞玲仙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查明,被���行人庞晶平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执行人庞晶平在…工资收入…元。

二、扣留后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永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