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侯月英。
被执行人:庞晶平,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庞玲仙,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庞晶平、庞玲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庞晶平、庞玲仙履行(2016)内0902民初19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庞晶平、庞玲仙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查明,被���行人庞晶平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执行人庞晶平在…工资收入…元。
二、扣留后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永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