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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恢157号

黄蓓莲诉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蓓莲,刘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黄蓓莲,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刘刚,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蓓莲与被执行人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执恢157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红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