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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775号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静湖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内蒙古静湖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775号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丁,公司法务。被告内蒙古静湖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万祥铝业5楼)。法定代表人童建中。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静湖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沈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