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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469号

苏社伟、魏家平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社伟,魏家平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苏社伟,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魏家平,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地区。本院在执行苏社伟与魏家平(2017)浙0782执1469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郑健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贾献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