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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279号

徐增山与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增山,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279号

原告:徐增山,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峰,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波,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王安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刘赛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鹏,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增山与被告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01400169459)签订主体为:甲方(卖方)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买方)牛霞、徐增山,而本案中仅徐增山一人作为原告起诉,因此,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增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徐增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