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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693号

光泽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光泽县泰元食品有限公司、王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光泽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福建省光泽县泰元食品有限公司,王太军,刘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693号

原告:光泽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二一七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朱冬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麟,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光泽县泰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崇仁乡儒堂村乌洋电站。

法定代表人:王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太军,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刘素英,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光泽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光泽县泰元食品有限公司、王太军、刘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光泽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光泽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其需与福建省光泽县泰元食品有限公司、王太军、刘素英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光泽县泰元食品有限公司、王太军、刘素英的起诉,是光泽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光泽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光泽县泰元食品有限公司、王太军、刘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光泽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琼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 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