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解放西路香格里拉小区物和管会*楼。
法定代表人:鲍水有,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州市人民政府北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孙庄居。
法定代表人:陈伟泰,主任。
上诉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滕州市人民政府北辛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称与上诉人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周楼城中村改造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书》,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动工修建了部分工程,经山东舜天信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作出(2015)第1048号审计报告,已履行合同的标的额为8亿多元。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作开发合同,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总额,据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受理此案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滕州市人民政府北辛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仅为解除与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周楼城中村改造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书》,原审法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和管辖权争议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请求仅为解除合同未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合同解除涉及的财产纠纷,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因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建新
审判员 张洪光
审判员 杜兆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