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358号
原告:赵一满,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郑士兵,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灵勇,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满与被告孙灵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赵敏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