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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358号

赵一满与孙灵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一满,孙灵勇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358号

原告:赵一满,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郑士兵,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灵勇,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满与被告孙灵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赵敏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