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23执88号

云梦县财政局与云梦佳洁食品有限公司、宋代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云梦县财政局,云梦佳洁食品有限公司,宋代清,余桂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云梦县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曲阳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1132349-7。法定代表人操焰平,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云梦佳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洁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经济开发区詹桥村。组织机构代码:08234817-3。法定代表人宋代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宋代清,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佳洁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住安陆市。

被执行人:余桂清,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佳洁公司股东,住安陆市。本院在执行云梦县财政局与云梦佳洁食品有限公司、宋代清、余桂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梦县财政局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县财政局的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3执8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王长标

审判员  杨 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