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1966年8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群,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XX与安明、朱丽梅、田立杰、王群、山东金溪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禹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148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群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臧 秀 峰
审判员 刘祥涛
审判员姚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