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71行终847号

李雪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检疫行政管理(检疫)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市天健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松,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广州市天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211房。

法定代表人:胡康露。

委托代理人:黄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秋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雪松因诉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投诉举报答复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18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本院组织的庭审活动,其情形与法律规定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情形相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雪松负担。

审判长 邓 军

审判员 谭建军

审判员 陈作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