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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486号之二

杨光鑫与彭桂英、冷斌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09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光鑫,彭桂英,冷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4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光鑫,男,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代理人:罗晨露、李煜,系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彭桂英,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执行人:冷斌,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杨光鑫与冷斌、彭桂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冷斌、彭桂英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证明,被执行人冷斌、彭桂英外出去向不明,除已结被执行人冷斌在彝良县冷沙湾煤矿投资款项的全部金额,以及1套住房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采取临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48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文全

审 判 员  张利锋

代理

审判员  黄小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 员代  思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