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诚,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口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抓获,同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并、卢秀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林诚在海口市××区市场附近的一防风林处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疑似物贩卖给王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林诚身上缴获毒资100元,从王某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称量净重0.07克。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身上缴获的1小包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林诚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毒化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诚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07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07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hb9ykbypczupa7dsrl
审 判 长 陈才刚
人民陪审员 吴 林
人民陪审员 符策辉
书 记 员 唐 俊速 录 员 石仁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