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41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程俊英出生日期1988年2月1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370××××152618住址莱西市店埠镇天井山村507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408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2日6时50分许,被告人程俊英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莱西市X01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4km+700m处,因观察不周,与被害人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同向在前追尾相撞,两车受损,致王某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俊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俊英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程俊英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程俊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责令程俊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臧艳华莱西市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2010.10.01启用)案号(2017)鲁0285刑初412号案由交通肇事被告人程俊英基本犯罪事实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驾车致一人当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控辩意见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依法法定刑三年以下起点幅度1年六个月-2年量刑起点20个月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换算为月)20个月量刑情节增加刑罚量合计20个月调节刑根据罪中、罪前、罪后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换算为月10个月量刑情节规定调节幅度确定调节比例调节刑期+月自首-30%-20%-4个月赔偿获谅-40%-30%-6个月合计-10个月拟宣告刑(基准型加减调节刑结果换算为以年月为单位)10个月业务庭、审委会(调整结果以年月为单位)十个月,缓一年宣告刑十个月,缓一年量刑效果是否对量刑上(抗)诉上(抗)诉理由二审结果承办法官李信豹填表日期2016年8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