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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1424-1号之一

赵民、赵金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民,赵金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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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424-1号之一

申请人:赵民,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

申请人:赵金良,男,成年,汉族,住冠县。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鲁1525民初142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赵金良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7月12日申请人赵民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赵金良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6)鲁1525民初1424-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赵金良账户的冻结。

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