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424-1号之一
申请人:赵民,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
申请人:赵金良,男,成年,汉族,住冠县。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鲁1525民初142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赵金良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7月12日申请人赵民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赵金良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6)鲁1525民初1424-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赵金良账户的冻结。
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