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58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户籍陕西省绥德县。现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告:冯某某,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
被告:高某某,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
被告:鲁某某,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户籍陕西省横山区,现住横山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高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王鹏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娜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