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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589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高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高某某,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58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户籍陕西省绥德县。现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告:冯某某,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

被告:高某某,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

被告:鲁某某,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户籍陕西省横山区,现住横山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高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王鹏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娜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