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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899号

李继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云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8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继云,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继云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继云及被害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李继云于2016年9月,在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某小区等地,以包车的名义,利用伪造的转账截图,骗取被害人贾某(男,43岁,河北省人)为其提供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专车服务,后又以借款名义骗取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李继云于2016年10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等地,以包车的名义,利用伪造的转账截图,骗取被害人张某(男,28岁,河北省人)为其提供价值人民币950元的专车服务。

三、被告人李继云于2016年10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等地,以包车的名义,利用伪造的转账截图,骗取被害人刘某(男,41岁,北京市人)为其提供价值人民币7571元的专车服务,后又以借款名义骗取人民币1300元。

四、被告人李继云于2016年10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等地,以包车的名义,利用伪造的转账截图,骗取被害人娄某(男,30岁,河南省人),为其提供人民币900元的专车服务,后又以借款名义骗取人民币1000元。

五、被告人李继云于2016年9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以租房为名,利用伪造的银行转账截图,骗取被害人董某(男,42岁,北京市人)为其提供住房,损失租金共计人民币10586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继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继云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前四起事实没有异议,对于第五起事实,其称是属于自己与房东的经济纠纷,自己与房东一直在沟通,不认为自己是诈骗。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继云在无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28日至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等地,以日租车的名义,利用虚假的银行转账截图,骗取被害人贾某(男,43岁,河北省人)为其提供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专车服务,后又以借款名义骗取贾某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李继云在无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等地,以日租车的名义,利用虚假的银行转账信息查询截图,骗取被害人张某(男,28岁,河北省人)为其提供价值人民币950元的专车服务。

三、被告人李继云在无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4日至7日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等地,以日租车的名义,利用利用虚假的银行转账短信截图,骗取被害人刘某(男,41岁,北京市人)为其提供价值人民币7571元的专车服务,后又以借款名义骗取刘某人民币1300元。

四、被告人李继云在无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1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等地,以日租车的名义,利用虚假的银行转账短信截图,骗取被害人娄某(男,30岁,河南省人)为其提供人民币900元的专车服务,后又以借款名义骗取娄某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贾某、张某、刘某、娄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李继云向被害人提供的转账汇款信息查询截图及银行转账提醒短信截图,行程记录单、网约车订单详情、微信聊天记录,支票原件,李继云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以及北京和瑞兴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明细查询,被告人李继云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五、被告人李继云于2016年9月30日至10月13日间,利用虚假的银行转账截图,租住被害人李某2夫妇位于朝阳区某小区17号楼10层1103的住房,造成被害人损失租金共计人民币10586元。被告人李继云于2016年10月18日被本案其中一名被害人娄某发现,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机关后将李继云查获归案。针对本起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29日,我通过链家中介将我位于朝阳区天鹅湾南区17号楼1103号的房屋出租给一名叫李继云的男子,该房屋是我爱人李某2的名字,当时也是她签的合同。李继云租我们一年的房屋,合同上写明是当天一次性付清房租和押金共计人民币29.9万元,当时李继云说通过对公银行转账,我们也没有在意就让李继云入住了。9月30日李继云给我爱人通过微信发了张银行转账的照片,照片内显示已转账,正在处理。但过了几天我们一直没有收到放款,让中介联系李继云,他说银行正在处理。10月9日李继云又给我爱人发了一张工商银行提示他行转账的短信的照片,当时我还相信他,10月12日我到房子里找他,他没在,是他女朋友在。之后我们联系李继云他一直拖着不见面,说自己不在北京。10月13日,我将房屋收回,并且通知李继云出面解决问题。他实际入住期间的房租是10586元。2、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材料证明:李继云租住涉案房屋后拖延缴纳租金,后链家经纪人于2016年10月13日收房,并对于出租人屋内损坏的洗衣机进行赔偿。3、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李继云与董某之妻李某2签订租房合同,约定月租金2.3万元。4、转账汇款详细信息查询及“95588”发送的短信页面截图证明:被告人李继云向被害人李某2发送其已向李某2转账的虚假证明。5、被告人李继云供述:我女朋友怀孕了,我就想让她住的好一点,于是就通过链家租了某小区南区17号楼1103号的房子,租期一年,房租一共29.9万元。签完协议后我没钱付房租,9月30日我就发给业主李姐一张转账30.7万元的截图,并说工作日后两天内到账,其实账户里没有钱,所以转账不能成功。后来中介就让我们从房子里搬了出来。6、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继云归案的情况。7、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李继云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继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继云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继云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对部分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其依法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继云当庭所作的第五起属于其与房主的合同纠纷的辩解,经查,李继云在租房之前已知自己没有付款能力,仍使用虚假的转账截图骗取房主的信任并在该房屋内居住,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诈骗故意,故李继云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继云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其退赔。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继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继云退赔人民币二万四千三百零七元,发还被害人贾某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九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八千八百七十一元、发还被害人娄某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董某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八十六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轶凡

人民陪审员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闫月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若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