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住所地:禹州市远航路11号。负责人王世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建中,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7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赵丰云,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12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贯勋,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5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贾春红,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26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葛得永,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9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李二娥,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7日,住禹州市。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1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行长王世锋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18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武
审判员 : 邢 晶
审判员 :徐勇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拥军